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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工作人员行为,加强采购与招标工作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管理水平,严肃采购工作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及廉政教育,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的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昌职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熟悉采购工作有关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熟悉招采中心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强化服务观念,对电话咨询和前来办事的人员态度热情,礼貌待人。对按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第三条  实行来电、来信、来访首问负责制。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负责地接待、处理;若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须说明情况并介绍给相关经办人办理;若经办人不在,应问明事由,做好纪录,及时交经办人处理。

第四条  将廉政建设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经常分析研究招采中心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关措施,加强招采中心的廉政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党纪和廉政教育、警示教育,提高招采中心工作人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五条  建立采购项目主、协办制度,构建互相协作、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每一个采购项目,须由2人以上负责办理,明确主协办人员各自工作职责。

第六条  加强信息公开。对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中标结果等均通过微信方式告之各投标供应商或招采中心网站及时公开。同时将国家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及采购工作有关流程等通过招采中心网站公开。

第七条  建立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会审规定。每个项目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招采中心主任审查。重大项目和重要问题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第八条  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尚属保密的工作内容:如申购单位的购置计划、项目预算、投标人名单、制作过程中的采购文件、评委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不得泄露评审过程和涉及响应人的商业秘密;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接受响应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给予的财物、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等,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宴请或其他各种可能影响公务的娱乐活动。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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