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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职业大学用户单位代表行为规范

为了加强和规范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南昌职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用户单位代表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记录。

 用户单位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学校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用户单位代表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

 用户单位代表在评审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公正;

2.准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提前通知招标采购中心;

3.不得向供应商、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坚决杜绝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4.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5.评审结束后根据相关规定应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6.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义务,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7.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等事宜;

8.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

9.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或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举报;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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